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来XX与被执行人杨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XX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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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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