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赵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赵XX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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