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XX与樊X伟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XX与被申请人樊X合、袁XX、樊X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樊X合、袁XX、樊X伟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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