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XX与被告冯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巩XX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XX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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