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与被告史XX、史N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XX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史X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原告张**诉被告郑**、郑**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艳诉被告张**、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XX与张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赵X与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XX与杨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樊XX与曹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XX与赵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XX与袁XX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