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冯某某与郝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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