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席*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镇民初字第542号秦*与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1000元,席*的法定代理人席*某自动履行了调解笔录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笔录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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