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
于(2014)高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
杨**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经济损失6675.58元,并承担诉讼
费77.5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未按时履行生
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杨**的存款6803.08元予以冻结,请暂停支付
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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