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的原告王*寿诉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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