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与申请人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任金国和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经双方协商,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如下:
1、程**治疗所花的医药费23000元、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全部由任金国赔偿(已支付);
2、任**再赔偿程**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今后的治疗费、残疾赔偿金52000元,限于调解协议确认后三天内付清。
3、任**支付上述赔偿款后,程**不得再向任**提出任何赔偿请求,否则承担违约金50000元。
4、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任金国和程**自愿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