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贾**与杨刚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惠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被执行人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寿诉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某某与申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秦*与席*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何某某与秦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谢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