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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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