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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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