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镇民初字第365号方某某与方某某、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000元。被执行人方某某、方某某自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张**与被执行人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寿诉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诉方得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某某与刘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赵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米*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某与安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田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