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0)镇民初字第760号郭某某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907元(含诉讼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赵某某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之父赵某某在镇原县南川信用社510410121001156648中的存款,本案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0)镇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