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镇民初字第373号李某某与田某某、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00元。被执行人田某某、田某某自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张**与被执行人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寿诉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诉方得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秦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高某某与魏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闫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某与郝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高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