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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闫某某、王某某诉张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闫某某、王某某及反诉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闫某某、王某某及反诉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本诉原告闫某某、王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反诉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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