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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安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安某某、被告安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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