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安某某、被告安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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