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某某与刘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3)镇民初字第492号秦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只履行了3200元,剩余执行标的84500.92元(含诉讼费502元)。并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秦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492号秦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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