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2)镇民初字第580号李*某、张某某与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许某某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7658元,李*某用其欠许某某水泥款及瓦款1256元抵顶本案执行标的1256元,下剩744元李*某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白桂能与脱等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杨刚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惠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被执行人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寿诉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诉方得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芮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