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许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2)镇民初字第580号李*某、张某某与许某某、许某某、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许某某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7658元,李*某用其欠许某某水泥款及瓦款1256元抵顶本案执行标的1256元,下剩744元李*某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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