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桂能与脱等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能诉被告脱等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能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桂能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能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白桂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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