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能诉被告脱等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能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桂能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能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白桂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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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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