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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反诉被告)与被告杨**(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反诉原告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杨**、反诉原告杨**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杨**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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