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杨*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6948.16元;2、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未做书面答辩。
杨*系王*儿媳杨*某之弟。2012年2月13日下午,本院在调解王*之子朱**与杨**离婚纠纷一案时,因语言不和,杨*在王*腹部踢了一脚。110和120均参与处理此事。王*被送往合**民医院治疗4天,后又转吉岘乡卫生院治疗7天,先后花医疗费4300元,好转出院。2013年6月13日王*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杨*赔偿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4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