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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