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2)庆中民终字第610号张某某与曹**、曹**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曹**未自动履行,经本院查询曹**在何家畔信用社有存款,且依法冻结、提取曹**在本案所履行的义务数额,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将提取款领取。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庆中民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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