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与白志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4)镇民初字第1165号白**与白**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白**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1165号白**与白志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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