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镇民初字第127号刘**与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胡**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到胡**名下有“东风牌”小汽车一辆(甘MK7695),现已查封。因胡**住所地在平凉,故该案已移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127号刘**与胡**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