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镇民初字第975号杨**、李**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杨**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975号杨**、李**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