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扣诉被告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扣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贾**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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