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段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445号李某某与段某某、张某某、段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反复做工作,履行了(2012)合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款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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