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445号李某某与段某某、张某某、段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反复做工作,履行了(2012)合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款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九日
王某某与米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某某与曹*乙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朱**与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小*与巨步龙、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隗长仕、慕效生、兰绪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白志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