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诉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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