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镇民初字第576号何某某与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00元。被执行人秦某某自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苏**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被执行人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寿诉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诉方得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席*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谢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某某与方某某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