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于2014年2月18日以被告已与其协商处理该纠纷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张**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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