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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