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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