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唐*、唐*、唐磊诉被告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唐*、唐*、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唐*、唐*、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3元,减半收取2066.5元,由原告唐**、唐*、唐*、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