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原告王**诉被告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被告徐**、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徐**、徐**与被告薛**、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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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勤诉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诉罗孔*、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诉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