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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