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与被告马**、马平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原告王**诉被告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被告徐**、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徐**、徐**与被告薛**、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史*、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记诉被告刘**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巴永吉诉被告辛**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冶索非牙诉被告辛**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巴永**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铁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