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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冶索非牙诉被告辛**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索非牙与被告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冶索非牙于2014年12月4日以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冶索非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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