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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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