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巴永吉诉被告辛**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冶索非牙诉被告辛**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巴永**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冶赛七与民和县汽**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民和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英诉赵**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索**与夏**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昝仓柱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和邦与张**、张**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毛**、赵**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郭**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