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昝仓柱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我们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另五十元退还给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