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我们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另五十元退还给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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