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和邦与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和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索**与夏**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昝仓柱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周**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祝存绪、祝**、杨**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党**与李**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毛**、赵**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郭**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贺**、贺**(甲)、贺**(乙)、贺**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