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贺**、贺**(甲)、贺**(乙)、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因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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