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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贺**、贺**(甲)、贺**(乙)、贺**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贺**、贺**(甲)、贺**(乙)、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因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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