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以“被告外出打工”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汪**承担,一百五十元退还给原告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索**与夏**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昝仓柱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和邦与张**、张**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毛**、赵**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郭**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李**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辛**、临洮**洼小学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与吉五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苟**与司效义返还原物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XX与米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