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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毛**、赵**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毛**、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毛**对反诉请求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被告毛**均以“尚需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毛**撤回反诉。

三、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五元免交,反诉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毛**承担,另二十五元退还给被告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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