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尚需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另七十五元退还给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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