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我与王**伤害案件尚在公安机关处理之中,待处理完毕后再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零八元减半收取二百五十四元由原告李*承担,另二百五十四元退还给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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