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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米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诉被告米XX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XX诉称,被告与我丈夫发生纠纷,我前去劝解时,被告将我打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今后医疗费共计7000元。被告米XX辩称,我去向原告丈夫索要欠款时,原告便上前与我发生厮打,因其不慎跌倒受伤,我并未打原告,故不负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4日,被告米XX前往原告张XX家向张XX丈夫刘XX索要欠款时,因言语冲突,米XX与刘XX相互撕扯在一起,张XX见状,上前与米XX厮打。厮打中,米XX致张XX受伤。当天,张XX被送往正**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震荡;2、腹腔脏器钝挫;3、额部皮肤擦伤。住院8天,花医疗费4075.10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米XX于2013年4月20日前赔偿张XX医疗费用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张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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