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赛七与被告民**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民和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冶赛七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继续治疗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冶赛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冶赛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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