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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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